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7]56号 2007-0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8]1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存在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7年度起,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应税所得率按12%执行;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按6%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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