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医保规[2021]1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8
摘要: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经市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本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1]1号        2021-1-18

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经市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本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5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降至0.5%。

  2017年12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10号),提出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进一步调降到0.45%。自2017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该政策自执行以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因此在目前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情况下,继续将生育保险费率调降至0.45%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负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复工复产。

  2018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提出有符合条件的地区已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市具备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0.45%的条件。

  二、目标任务

  减轻深圳市企业用工负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复工复产。

  三、《通知》的内容

  (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已在本市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非从业居民不属于适用对象。

  (二)具体内容。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本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三)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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