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11-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推行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省内通办”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试点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试点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三、第一批试点推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范围 试点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7类45个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 上述业务范围中发生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1.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 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和更正错误申报。 4. 增值税、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的申报。 5. 涉及查补税款开票业务。 纳税申报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涉税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甘肃省国税系统试点“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内容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兰州市范围实行涉税业务通办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甘肃省国税系统第一批试点“省内通办”涉税业务清单.doc 2甘肃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场所一览表.doc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