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128号 2005-4-1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今年以来按照扁平化管理、专业化经营的统一要求,改变了原有的省、市、县三级管理经营体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一级核算。为了适应该公司经营体制的变化并规范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核算及申报管理,同时考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非独立分支机构应按现行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省辖市级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办法。 (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 (四)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在各省辖市市区所在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汇总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申报时,应按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分配数分别以相应收入级次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及时入库。有关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反馈给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各省辖市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预缴的增值税是否由一个税款预储账户集中缴纳,视各地税银库的联网情况而定。 (五)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应及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缴纳”相关项目,连同《分配表》一并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缴纳的增值税,该公司应提供相应入库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申报时应加强对其审核。 三、发票及其他税务管理 (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二)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采集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运成品油等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02]3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2005年7月1日以后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新增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也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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