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湘经环资[2006]78号 2006-03-01 各市州经委、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认定桂阳申湘尾矿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118家企业生产的145项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观将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有关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书认定内容和减免税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经委和省经委报告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企业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获得的减免税款,要专项用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 四、通过综合利用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要求对环保装置进行改造,按时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于2006年7月1日前,将环境监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报送省经委环资处。未按时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五、各市州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由税务机关追回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举报电话:省经委:0731-2213807;省国税局:0731-5554227;省地税局:0731-5608441。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1日 税屋提示——附件未找到,待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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