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240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精神,对纳税人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离职、退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租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发生的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7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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