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 (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

(一)计提基数和呆账认定新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就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风险资产提取呆账准备,计提基数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提取范围基本与会计制度一致,但不包括信用证垫款,同时增加了抵债资产项目。

对于一般性债权和股权的呆账认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完全一致。对于不得作为呆账的债权和股权,税收政策中还包括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个人借款等。

(二)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计提比例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政策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大小,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三)呆账核销顺序会计制度中未规定呆账的核销顺序,但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即核销呆账损失时先用税前呆账准备,对于使用的税前呆账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不足时使用税后呆账准备,损失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税前直接列支。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包括两个部分:风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账损失计提的呆账准备。

(四)收回已核销呆账的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的管理办法,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从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务政策规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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