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6
摘要:考虑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购销差价率大幅度下降,2005年进项留抵税额较大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12月(税款所属期)止,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暂按0.9%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6]39号        2006-01-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省局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267号),并规定从2005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加强税收征管,现对省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购销差价率大幅度下降,2005年进项留抵税额较大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12月(税款所属期)止,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暂按0.9%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

  第三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统称成品油)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为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人。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

  第四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当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原已办理的,可继续保留。

  第五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成品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就地预缴,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汇缴办法。

  (一)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通过ERP管理系统汇总当期成品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后,依据规定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预缴税额=当期销售额×预征率

  (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统一计算当期成品油应纳税额和清算应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清算应缴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预缴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如果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地预缴税额,其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抵缴。

  (三)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编制《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下发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作为预缴增值税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预征率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一年一确定。

  第七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的成品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处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配送给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的成品油,只开具“内部油品移库单”作内部移库,不作销售处理。

  第八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购进成品油、IC卡、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购进水、电、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各市州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当月进项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传至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市州分公司上传的当月进项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以及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配送成品油取得的运输发票,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抄税,并将《分配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同时清算缴纳当期应缴税额。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申报成品油等经营业务的数据经票表比对不符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事先进行资格审定后,暂实行强行纳税申报。

  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抄税并缴纳税款,并提供《分配表》、《销售月报表》(全省统一使用)复印件。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申报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应分别与《分配表》中的“当期销售额”和“应预缴增值税”保持一致;取得的水、电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不予填列。

  第十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一窗式”审核比对。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审核比对的逻辑关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本部销售额+《分配表》中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期销售额”全省合计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分配表》中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预缴增值税”全省合计数;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本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各市州分公司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各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审核比对的逻辑关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分配表》中本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期销售额”=《销售月报表》中的本月销售额“合计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分配表》中本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成品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统一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但需实地核实的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仍由市州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州国税机关审核后,再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集中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纳税情况的审核检查。对审核检查发现未申报、少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一律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就地补征增值税,所补征的税款,不得作为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预缴税款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进项发票申报抵扣后稽核比对不符,经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地补缴入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267号)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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