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8]182号 2008-6-2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转[2008]60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点“关于货物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近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广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 对未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可暂按企业申报的主营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应重新确认其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汇算清缴。 (一)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代理”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代理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第(一)点所列举的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处理 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按《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作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条款废止]关于货物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按代开票金额3.3%由地税部门预征所得税,对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货物运输业企业,由国税部门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前,暂按13.2%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四、关于核定征收的程序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可按现行工作规程给予受理。对由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一)的,应及时将填报要求、报送时限等事项告知纳税人,送达时可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见附件一),并严格按执法程序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后,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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