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三字[1987]40号 1987-1-1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全部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340号《补充通知》摘转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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