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95号 1991-10-18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上述情况,特明确规定如下: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范围,双方均应按租赁金额1%税率计算贴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199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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