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442号 2005-7-2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条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5]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粤地税函[2004]661号文第三条提到,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扶持项目政策性文件。但考虑到广州市政府机构的特殊性,你市辖区内的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宽掌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9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