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8]98号 1998-05-21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目洽区国税局通过组织人员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1994年一1996年电力产品增值税进行检查结算得知,各地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基本上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4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将用于销售其他货物(非电力产品)或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外购货物物进项税额,也结转自治区电力局抵扣;有的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没有全部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和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禀抵扣联审核不严等。为纠正上述问题,进一颇耐防理,现对有关问题再次强调明确如下: 一、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4号)及原区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桂税发[1994]1130号)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电厂(站)供电局讼司)销售电力产品,其发、供电环节增值税,按自治区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预征。 三、供电局(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当期供电环节度预缴增值税税额,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供电局(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按当期实际取得的收人依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单独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四、发电厂(站)和供电局(公司)在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税款的同时,应将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和供(售)电量、销售额(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归集汇总,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样式励后)送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经审核盖章后发电厂(站)和供电局(公司)报送自治区电力局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表抄送南宁市国税局。上表“购进固定资产”栏中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鉴于生产经营电力产品使用材料的特殊性,对当期外购项目中无法确定其是否属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进项税额暂填入‘购进资产”栏.到每年年终时,由企业填列(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样式附后),送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对经自治区国税局确认允许抵扣的部分,可并入自治区电力局当年进项税额。 发电厂(站)和供电局(公司)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应按季对企业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和有关税务资料及申报纳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站)、供电局(公司)所在地补征的预征税款,从自治区电力局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核减的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中剔除。 五、自治区电力局在计算应补(退)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中的’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为供电企业按实收销售额依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六、自治区国税局负责组织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进行年度结算。_年度结算应补的税款。一律在南宁市补征。为便于搞好年度结算工作,发电厂(站)和供电局(公司)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各月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和本单位对该表的审核结果,逐级上报启治区国税局。 七、发电厂(站)和供电局(公司)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和计算应纳税额,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得将用于上述货物的进项税额作为电力产品的进项税额结转自治区电力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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