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285号 2008-09-02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以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08]13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各直属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此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三、按期报送《个体经营收费优惠统计表》(见附件)。《个体经营收费优惠统计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分别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报送省局(征管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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