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地税发[2006]79号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6
摘要:对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有关“赠与”行为的税务认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赠与是指以下行为:(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6]79号       2006-08-26

市局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房屋权属转移环节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有关“赠与”行为的税务认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赠与是指以下行为: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对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利用各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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