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发[2002]13号 2002-10-28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三条社会保障线的方针政策,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重、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并重、完善保障与促进就业并重、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重,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和跨省劳务输出总量逐年增长,逐步缓解城镇就业突出的矛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尤其是抓好增加就业岗位和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和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再就业工作责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的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创造就业岗位 继续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计划、经贸和产业主管部门在制订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推进企业改革的工作中,都要统筹考虑就业问题,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和各种灵活就业,充分利用外来和民间资金,创造就业机会。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鼓励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援助。 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化、城市化的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考核工业园区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和引导资金。鼓励社区服务、旅游、餐饮、商贸流通等就业成本较低、增长潜力较大的行业尽可能多地增加就业岗位。要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公益性岗位。鼓励资源开发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要利用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三、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政策落实的力度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居委会、企业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各级政府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时,按属地原则,对驻地的中央、省、市属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以隶属关系不同为理由实行两套办法、两种待遇。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以及骗取国家资金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的各项收费项目,由省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县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取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 3、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私营企业可享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4、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非正规就业的,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其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加快再就业基地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应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再就业基地。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两倍计算,相应减征企业应缴所得税。 3、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按上述1、2条的规定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招用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实际用工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为他们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国家机关、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缴费基数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同时,对这部分人员由同级促进再就业资金提供岗位补贴,补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岗位的岗位补助可不再执行。 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信贷支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省和各设区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也可用部分国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资金。各地在本级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贷款资格审核和提供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6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贷款余额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5000元合并计算。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确需展期的,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担保,可按照贷款程序申请展期1年。贷款利息和贴息按国家规定执行。担保机构担保的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的银行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上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只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后新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原已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到三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本规定继续享受,但前后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已享受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按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根据各地下岗失业人员情况以及再就业工作成效,省将安排一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连同中央再就业补助资金一道用于各地促进再就业。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其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政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工作重点逐步转到促进再就业上来,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再就业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并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四、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改善就业服务 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完善省、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一站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都可以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一站”完成。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省级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逐步在全省形成市县有劳动力市场,城市社区和建制镇有服务网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凡开办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委托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就业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代理和劳务派遣,逐步实行单位用人与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的分离,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限期整顿违法职业中介,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工作人员,配备监察设备,各级财政要安排好相应的人员和业务经费。 加快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城镇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今明两年,各设区市城区范围的街道都要设立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并在社区(居委会)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和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应建立劳动就业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劳动就业工作站的人员编制由省编委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把扩大就业需求与调整劳动力供给结构结合起来 围绕就业和再就业,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送技能”工程。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努力实现全省每年培训10万名下岗职工,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培训实现再就业。对经培训后实现了再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报销部分培训费用。要充分利用全社会各种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注意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的优势。要把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开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轮流在岗与离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按规定提足用好职工培训经费。 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要注重提高培训质量,使劳动者在产业结构以及职业结构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或较快地实现再就业。 六、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步伐 按照把我省建成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基地的战略构想,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就业战略,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步伐,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实现劳务输出在规模总量、总体素质两个方面的突破。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工矿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办厂和承包项目,带动富余劳动力成建制向外转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多种协作方式,组织经过培训有上岗能力的职工到省外、境外就业,继续扩大对外承包工程等传统劳务输出项目。进一步完善各级劳务输出组织机构,逐步形成覆盖省外、境外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制定和完善劳务输出人员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户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劳务输出人员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计算缴费年限。加强对劳务输出的投入,建立劳务输出的激励机制,规范劳务输出经营性收费。要把回乡创业作为扩大就业、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鼓励外出劳务人员回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享受外来投资者同等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七、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就业的宏观调控 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统一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一并落实。省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关闭破产,应组成中央或省与企业所在地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协调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有关工作。 规范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行为。凡属我省境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其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凡未按规定为拟裁减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要事前报所在地政府备案;一次性裁员超过500人的,要事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逐步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今年选择1-2个设区市,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2-3年内全省设区市都要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以掌握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在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各级政府在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坚决杜绝转移支付资金滞拨或挪用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五条通道,继续做好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都应办理出中心手续,对出中心后未能再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好他们的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要为每位职工设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企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存入专户,专项用于为职工交纳今后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实现了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再就业或再就业后又重新失业的,可由预缴专户为其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费率可按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或职工原企业的费率执行,由职工个人自行确定,退休待遇按相应规定办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预缴专户剩余资金可返还个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用人单位招用暂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验证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应与招收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原企业为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合并计算,被招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中断履行。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其它有支付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按“低进低保”的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16%,个人帐户比例调整为8%,退休后按相应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要积极推进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统筹,研究制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使其不中断或及时参加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医疗救助。要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使企业和职工增强社会保险意识,自觉参保缴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中共江西省委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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