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45号 2004-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所列内容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部分失效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代开发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核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市对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其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时,对该企业全部经营收入,统一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企业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不足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的,只就其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则按照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带征率。 二、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仍按《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一点规定执行;对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或者挂靠经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情形的,对个人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第一点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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