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293号 1998-7-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控管的重要依据,请各分局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将《办法》的贯彻执行与当前清查漏管户的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有效控管税源。 二、关于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凡《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深地税发[1996]690号)的规定执行。《办法》中涉及到的表证及税务文书按《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操作实务》确定的式样执行。 三、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附:粤地税发[1998]11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