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8号 2009-4-3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城市房地产税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7号)的规定,暂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