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92号 1998-06-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征收机关在实行二级稽核时,既可案头稽核,也可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核对资料、查明原因。 二、对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立即作出处理决定,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三、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相互传递资料所涉及的文书式样和内容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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