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353号 2008-12-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12月31日之前,各地应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企业以及利废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严密监控其废旧物资经营、使用以及发票开具等情况,防止出现利用政策衔接期间提前开具或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偷逃或骗抵税款等问题。 二、今年12月31日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注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档案信息,收缴空白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并按规定重新核定和发行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领购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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