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0]358号 2010-11-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和省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3号)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实行按月预征、按季清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今年以来,由于该公司实际税负低于预征率,每季均未出现应补税款,截止目前已超缴1.18亿元。 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暂停该公司10月(税款所属期,下同)、11月份增值税预征,12月份继续按1.6%预征率预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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