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售、抵押房改房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154号 1998-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照顾职工、干部为改善原居住生活环境,而将原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出售或以房改房抵押,偿还债务所购买商品房自住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取得的收入,以及以房改房抵押偿还债务的行为,可比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9号)中有关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并按土地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可由你局自行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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