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 税总办发[2020]5号 2020-2-25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医保局: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经济、促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相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切实把政策落实落细,见到实效,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减征政策执行期限 决定实施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地区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要根据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来确定政策执行期限,终止月份按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关于减征流程 职工医保费征缴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业务流程分为两类。一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征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二是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 由医保部门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地区,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减征政策,按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各地可在本地实施办法出台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当期职工医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待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三、关于2月份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或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四、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人社、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五、关于减征政策效果统计核算工作 各地税务、医保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按期报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具体统计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减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统筹做好阶段性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推进工作,及时掌握政策实施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王涛,010—63417432;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沈维,010—68551229;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张晓楠,010—8906130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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