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73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纳税人不要接受打印不正确、不完整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对已接受打印不正确、不完整的运输发票,纳税人应及时退票重开。 二、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发票认证岗位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 三、各区(分)在使用运输发票税控系统遇到的业务问题、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信息中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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