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4]144号 2004-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时,还需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二、[条款废止]各分局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名单,填报《出口退税登记更正明细表》(见《关于出口退税登记核查的通知》),并于7月10日前报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根据分局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核实通过后对这部分出口企业设置审核配置,无须审核外汇核销单信息。进出口处定期将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导入到审核系统中。各分局根据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定期进行清理,查找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对确实超过180天未核销的出口货物(有远期结汇证明的除外),应做如下处理:(已失效) (一)对于此类生产企业不再办理退(免)税,其主管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对于此类外贸企业,如果已经退税,应将已退税款收回;没有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但也不再做补税处理。 三、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不申报另有规定和特殊原因须批准的,主管退税部门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申请表》(附件1)报到市局进出口处。 四、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需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退税部门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税 屋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申请表》 税 屋附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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