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从事商业批发、零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1998]138号 1998-07-1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嘉地税征[1999]199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精神,从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征收率调减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嘉兴市本级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商户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应纳增值税,维持不变;其核定月营业额在原有的基础上调增50%。 2、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仍按原核定税额征收,根据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相应调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进行重新核定。原浙嘉地税征[1997]111号文中适用商业批发、零售的带征率及级距同时废止。 此次定额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对应的国、地税分局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争取在7月底前做好定额调整、定额通知书的发放及定期定额数据库的修改工作,8月份开始应按新的定额征收税款。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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