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8]2号 2008-01-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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