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1]4号 2001-05-09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二、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方为有效。各地所需的捐赠票据由省红十字会统一汇总,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印刷,印刷工本费用由省红十字会支付,市、县(市)红十字会可根据需要到省红十字会领取,捐赠票据结报按财政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办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将领取捐赠票据的数量、号码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当地财政部门。 三、捐赠收入参照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增强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救灾救助能力,市、县(市)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20%的比例逐笔上缴省红十字会,其中10%的比例由省红十字会上缴中国红十字会,另10%的比例由省红十字会用于“红十字事业”。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红十字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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