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29号 2022-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赵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1965108(带传真)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 2.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及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等规定,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称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付的会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二)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证,按照凭证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三)财政资金退回的会计处理。 1.当年资金退回。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2.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等科目。 3.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导致的资金退回。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上的上缴财政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年末的会计处理。 年末,中央预算单位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五)关于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转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方式时,应当注销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相关规定。 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地区,预算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中“(四)年末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相关列报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以“-”号填列;“使用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 三、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内自财政部令第108号、财库〔2022〕5号文件施行日至本解释首次执行日期间,相关单位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回应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5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解释5号》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问题整理阶段。今年以来,我们通过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与实施部门沟通联系机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与实施工作联系点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和网民留言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整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分析梳理和研究基础上,发布了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同时初步确定了《解释5号》拟规范的问题清单。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5月份以来,我们针对《解释5号》拟规范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同时,充分收集整理相关管理制度,通过电话、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调研了解实务做法,对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形成初步结论,形成《解释5号》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6月份以来,我们组织专家对《解释5号》讨论稿进行充分讨论,并与部内外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下旬经会计司会计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解释5号》共包括3个问题(其中第3个问题为生效日期),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为推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积极部署推进一体化建设,目前地方已基本实现全面覆盖,2022年将在中央部门全面推广实施。我们密切关注一体化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并积极予以应对。2021年,我们在深入研究《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基础上,通过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回应了预算管理一体化下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变化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影响。 2022年,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对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核心变化是不再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统一为国库集中支付。根据研究,有关规定中的财政资金支付、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财政资金退回等三方面变化影响到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确认和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解释5号》重点规范了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财政资金支付、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财政资金退回等三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同时对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年末和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二)关于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解释5号》规范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的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下应当计入有关费用,在预算会计下应当计入有关预算支出。此外,《解释5号》还对使用专用基金涉及的有关费用、支出的期末结转及相关报表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