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3]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8-12
摘要:减免居民生活必需商品和服务的税负,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3]41号         2013-08-1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结合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就深化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开拓大市场、发展大流通、推进大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流通规模和效率,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全面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引导组织生产、促进消费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对内对外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现代流通强省目标。

  ——流通业运行效率不断提高。批发零售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显著提高;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运输费用占总物流费用的比重明显下降;浙江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流通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成为主要营销方式,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40%以上,连锁化率达到30%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左右,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基本形成,流通产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流通企业竞争力显著提升。培育3—5家营业额超千亿元的创新型流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国内外一流的商品交易平台和国际性商品采购分销中心。体现城乡商贸网点建设、现代流通方式应用、流通品牌发展、流通产业集聚及行业集中度等指标均居全国前列。

  ——流通业发展环境日趋完善。流通领域的政策、市场和法制环境更加优化;市场监测调控机制、市场和行业监管机制更趋完善,现代商业文明打下坚实基础;市场运行更加平稳规范,居民消费更加安全便捷,基本形成统一、协调、规范、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

  二、加快流通产业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流通服务体系。优化城乡商业网点布局,有序推进城市商业功能区、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建设,支持特色商业适度集聚;稳步发展大型百货、购物中心和综合超市,大力发展连锁便利店、生活超市和便民药店,加快建设和改造一批社区菜市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大力发展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推动社区投递设施建设。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场升级改造,发展“放心肉”品牌连锁和统一配送。提升发展餐饮业,重点发展早餐、快餐和夜市等大众化餐饮,引导中式正餐企业连锁化发展,培育餐饮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家政服务,有序发展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年龄群体的消费模式,构建安全、便利、优质的便民生活服务体系。

  (四)加快构建生产性流通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开设连锁专卖店、商城专柜和网络旗舰店,开展品牌营销。推进“浙江名品中心”、“浙江产品营销中心”等浙货公共营销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浙江设立区域总部,鼓励省内专业市场、市场集群建设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和商贸物流中心。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展会、产销对接会等方式开拓市场,推动品牌生产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加强文化产业领域流通平台建设。发展生产资料购销平台,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配供配送等方式在生产资料流通中的应用。推进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五)不断完善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商贸设施建设,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工程”,扩大行政村直营连锁便民店覆盖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质量;在县城建设服务农村的商品配送中心,乡镇建设商贸中心,农村建设商业网点。创建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支持农产品物流中心、冷链物流等现代流通设施建设;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产品展示展销、直供直销等产销衔接方式;探索培育全国性的农产品展会平台;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全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

  (六)全面提升流通产业综合竞争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推广电子商务在经济各领域的应用,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完善认证、配送、支付等支撑体系,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拓展连锁经营网络,提升市场辐射能力。支持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降低配送成本;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优化供应链管理。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支持有条件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推动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向综合商社发展。推进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振兴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完善老字号扶持政策。支持流通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知名商号、著名商标、名牌等,加快培育流通品牌。

  (七)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进一步完善监测制度,优化样本结构,扩大监测范围,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重点跟踪粮、油、肉、蛋、菜和成品油、钢材、水泥、棉花、化肥等重要商品供求趋势和价格走势,加强汽车、家电、家居等消费品市场形势研判。各级商务部门要牵头建立市场运行分析部门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健全重要商品分级储备制度,适当扩大猪肉、食糖和地方储备中的小包装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扶持储备设施建设。强化“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切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逐步建立特殊时期平抑菜价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省级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商品企业数据库,加强应急调控骨干企业建设,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八)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支持商务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准入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保障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和农资的质量安全。完善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商品的检测制度,加大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改善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升监管水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加强商业预付卡监管。加强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行业组织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的信息共享。

  三、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九)加快构建大流通发展格局。进一步强化流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并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及考核监督等方面予以落实。按照大流通、大市场、大开放要求,理顺行业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防止职能交叉。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以及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对已设有浙江总部的连锁企业,如法律没有规定的,在省内跨地区经营时不得要求注册独立法人;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公平各种资本进入流通领域的政策环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提高流通产业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和总体效益,切实营造公平的内外资流通企业发展环境。

  (十)深化流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推进学校、医院、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商贸服务网点社会化,支持流通企业按照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经营。支持省重点流通企业直营连锁网点延伸业务范围,开展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代购车票等便民服务;开展非处方药、书刊、音像等经营。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及其所属门店,可适当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数量。推广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支持物流车辆经批准后使用汽车尾板、笼车等物流设备设施。研究药品流通相关政策,做大做强药品流通企业。

  (十一)推进流通领域低碳化发展。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发展网络收废、电话收废等新型方式;培育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推进省级再生资源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开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创建流通领域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推动甲醇汽油试点推广工作,全面实施“限塑令”。推进水泥散装化,完善散装水泥物流配送设施,加快农村水泥散装化进程。

  (十二)加强流通领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全省流通公共设施建设规划,2020年之前全省各县级以上城市都应出台相关规划。各地政府应出资购买一定数量的商业用房,支持社区菜市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逐步将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专业配送中心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范围。建立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平台,推进全省性联合采购平台建设,支持流通领域公共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科学设置商业网点。各地要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内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各地要将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在规划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把关和落实。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尽快公布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目录,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实行“拆一还一”。

  (十四)强化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政策倾斜,加大各级财政对流通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省流通领域。积极推进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重点支持商业公共平台、中小流通企业服务平台、流通领域产业园区、市场监测统计平台等公益性流通设施;支持家政服务、大众餐饮、农贸市场、农村消费网络、老字号等民生商贸服务业;支持品牌推广及营销网络、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流通服务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流通领域节能减排、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商贸服务业。

  (十五)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制定流通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对鼓励类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各地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适当安排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生产生活配套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用地性质可以不变。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除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外,流通建设项目均可凭土地租赁合同申报。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对各地在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和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及机电设备设施等质押融资。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担保融资等业务。健全国内贸易风险保障机制,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支持担保机构为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申领网络支付牌照。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力度。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上柜交易、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十七)减轻流通产业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流通领域有关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支持政策。减免居民生活必需商品和服务的税负,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抓紧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支持流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八)降低流通环节费用。制定落实国办发[2013]5号文件实施细则。优化银行卡刷卡费率结构,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使用范围。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鼓励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合法装载货物配送车辆经常性在必经的道路、桥梁上通行实行通行费减免、统缴等优惠政策。

  五、抓好保障落实

  (十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流通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把流通产业改革发展作为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要加强市县两级商务部门人员力量,明确乡镇(街道)承担流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提高管理效能。将原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流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成员单位,加强对全省流通工作的协调。建立流通工作综合考评和督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开展流通业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流通产业发展有效途径。综合考虑流通产业基础、发展潜力、产业特色及管理机制等要素,试点建设“浙江省流通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及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全省流通体制改革。

  (二十一)不断创新流通工作载体,增强我省流通业发展动力。根据国家流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在开拓省内消费市场、扩大浙江产品销售、加大项目投资、发展电子商务、强化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管等领域创新一批工作载体,积极协调落实土地、人才、政策、融资等要素保障,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我省流通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十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有序引导流通领域投资。按照流通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建立流通领域项目库,加强服务和管理。重点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辐射全国,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商贸功能区、产业园区(基地)和电子商务平台。严格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规划选址的公示、听证。

  (二十三)加强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建设,切实夯实流通行业工作基础。严格执行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加快流通领域地方性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一批地方性标准。加强流通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全省流通行业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流通科研机构建设,深化流通领域理论、产业政策、商业模式及技术创新应用等研究。大力培养流通专业人才,加快形成高校、科研院所与部门、协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积极开展现代流通领域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加强流通行业协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推动协会运行机制改革,使之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有效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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