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05
摘要:近接一些地市反映,要求明确汽车、摩托车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安交警、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取得的收入,应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5]4号      1995-02-05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一些地市反映,要求明确汽车、摩托车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安交警、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取得的收入,应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

  希知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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