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5]4号 1995-02-05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一些地市反映,要求明确汽车、摩托车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安交警、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取得的收入,应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 希知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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