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增加首期保费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5]375号 2005-10-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全面升级的要求,在变更现行使用的保费发票式样(皖地税函[2005]315号,作为续期保费发票,发票种类代码为05)的同时,申请增加首期保费发票式样。经研究,省局同意其提出的申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统一增加一种首期保费发票(票样附后),发票种类代码为18,规格为297×210mm(A4纸),使用80克的防伪水印纸印制,保费发票为二联,第一联为财务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客户联)。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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