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3刑初325号 发文日期:2021-04-2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3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某(以下简称“HY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法勇,男,1983年4月17日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8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系HY公司经营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嵩湖村上谢组154号,暂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华联路XXX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法勇、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HY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HY公司开具涟水传亮木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华奥运输有限公司、东台市珍珍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众盟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盈中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金财运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38,877.96元。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税款已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HY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副本、电子缴款凭证副本等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及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人徐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HY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HY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 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博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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