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23〕28号 2023-03-22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六、报备内容审查重点 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义务,是事务所规范管理的重要保障,各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落实,确保完整准确完成报备工作;对逾期未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外,将视情况纳入年度执业质量联合检查重点检查范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核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报备中遇到相关问题,通过会计事务所管理群(微信)或电话0451-53678676进行咨询和解答。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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