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5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2000年度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0号            2001-1-1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5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2000年度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