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0号 2001-1-1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5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2000年度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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