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十九)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 55.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指导合作区内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精准识别客户身份,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完善客户分类审核和动态信用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展业原则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结算,提升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56.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直接购汇用于真实贸易结算。允许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7.探索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合作区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二十)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 58.支持为贸易新业态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合作区内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合作区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9.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为离岸转手等新型国际贸易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在合作区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鼓励使用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或资金电子围网账户为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60.鼓励合作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合作区与葡语国家在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鼓励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政府横琴办) 61.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在合作区、澳门以及葡语国家的影响力。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门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 62.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兑换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程度。(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3.简化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合作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4.支持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 65.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体系。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拓宽资金境内使用范围,便利跨境资金汇兑。允许合作区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66.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拓宽合作区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允许其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债权投资,提高跨境金融资产配置能力。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10亿美元基础额度,根据需要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67.支持跨国企业在合作区开展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推动合作区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规范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三)优化外债管理。 68.探索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对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9.支持非金融企业自主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逐步实现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二十四)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 70.简化非金融企业跨境外汇业务登记办理流程。稳步推进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由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71.提升非金融企业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使用便利度。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下收入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划转企业人民币账户。(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五、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二十五)加强金融监管。 72.完善合作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粤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压实属地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探索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在上级单位授权或指导下,依法协助开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相关资料、送达法律文书、询问当事人等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政府横琴办) 73.加强对合作区资金异动的监测。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反走私以及监管合作。深化琴澳反洗钱监管合作,持续健全合作区反洗钱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指导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加强跨境资金异常监测和风险防控,推进合作区内跨境洗钱风险联合研判和风险通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政府横琴办、省税务局) 74.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合作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引导金融机构稳妥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合规发展,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5.落实各类专项工作及风险整治长效机制。强化粤澳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合作区金融风险研判和信息交流,及时互相通报金融风险隐患及线索,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 76.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探索开展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项目联合测试,逐步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鼓励合作区内机构企业参与申报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项目,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合作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7.健全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完善两地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监管部门人员交流机制,定期组织会议研究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事项,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依托粤澳金融合作会议、粤港澳深四地保险监管联席会议、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等平台机制,加大合作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8.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支持澳门加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协同,为跨境创新应用提供一站式测试受理服务。加强合作区与广东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合作,使风险模型画像最大限度贴合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合作区涉众金融类风险防控工作。以数据应用为着力点,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推进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提高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79.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依托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专业仲裁和专业商事调解职能,建设并完善“调裁”对接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合作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横琴办) 80.加强粤澳两地金融监管部门消保合作的协同配合。指导粤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合作机制。强化粤澳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与珠海市中院、合作区法院的协作,切实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依托“金融纠纷横琴(粤澳)调解中心”,面向珠海-澳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纠纷调解。推广小额速调、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发挥在线诉调平台功能,全面推进粤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法院、省政府横琴办)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 8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履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工作责任,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合作区金融行业“两个覆盖”工作,大力夯实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与金融机构、企业内部治理有机融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区开发建设和金融工作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更好服务合作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委横琴工委、省政府横琴办)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82.强化改革事项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涉及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间,按季度定期报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83.用足用好清单式申请授权政策。结合合作区实际需求,探索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资金流动等领域的机制对接、规则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合作区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支持,及时上报需授权的事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84.强化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引入。充分用实、用好合作区15%个税等人才扶持政策,吸引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85.深化合作区与澳门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的金融人才交流培训活动,提升金融从业人员水平。以两地智库及行业组织为抓手,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为合作区和澳门培育金融人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86.打造粤澳金融特色会展品牌。围绕合作区和澳门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进行研讨,搭建合作区和澳门金融业界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3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在横琴合作区召开政策发布会,连线中国人民银行、前海合作区进行政策解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多次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调研,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加快制定实施方案。经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将《意见》提出的六大部分改革落实事项,细化为86条具体举措,并对各条具体措施进行了具体分工,有力指导各单位推动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一)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主要在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移动支付、信用融资、居民保险保障、澳门居民就业等方面提出了便利化的落地措施。如澳门居民跨境置业关注的首付金汇兑问题,《实施方案》中明确“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前,可以凭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证明材料及真实交易《承诺函》,在银行办理首付款(含定金、预付款及全款情形)结汇支付”。 (二)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主要细化落实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完善账户管理体系等政策。如针对合作区对澳门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提出了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保险机构在合作区内新设或参股保险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总资产、放宽经营主体范围等要求。 (三)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主要细化落实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完善创业金融服务、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加强债券融资服务、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等政策。 (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主要细化落实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优化外债管理、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等政策。如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10亿美元的基础额度,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每年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 (五)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主要细化落实加强金融监管、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加强金融法治保障等政策。特别强调将通过探索开展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项目联合测试,逐步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 (六)保障措施。主要细化落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实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对“横琴总体方案”“横琴金融30条”有关金融领域工作的进一步细化,为统筹金融资源配置,支持横琴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施工图”。实施方案各项举措逐一落实,不仅对强化粤澳金融市场联动,支持澳门多元产业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还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以及我国实施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提供更加丰富的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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