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15
摘要: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税务总局规定核销“死欠”。

  四、健全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23.便利破产清算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4.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在“e窗通”平台“注销一体化”模块,实现税务、社保、公积金、海关等部门注销信息的校验和共享,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通过全程电子化途径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缴回原纸质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5.完善市场主体除名机制。对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予以除名标记。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试点推进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确认制改革。进一步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确认制,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可采用确认制。市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约定,通过全流程在线自主申报法定登记、备案事项的信息内容,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核对相关登记信息后,对符合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结果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构建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

  27.提供破产(强制清算)信息“一窗一网”快捷查询服务。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查询专窗,便利管理人“一站式”查询企业登记、机动车、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税务、海关等相关信息。在“首都之窗”网站“办好一件事”专区设立专栏,管理人可通过企业身份认证登录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一网通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至管理人“统一用户空间”。管理人(清算组)查询破产企业信息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管理人(清算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该事项原则上即时办理,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区政府)

  28.拓展分领域信息查询服务。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在市区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各区社保(医保)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规划建设领域信息,除可通过相关部门查询外,还可通过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首都之窗专栏进行查询。(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29.提供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一窗办理”服务。在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为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与破产信息查询“一表申请,并联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

  六、多举措强化企业救助服务与风险化解

  30.建立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本市综合性破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立经营主体困境识别和拯救机制,多维度进行企业困境识别和挽救价值评估,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提供辅助,助力困境企业拯救重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1.搭建庭外调解等多元化平台。搭建庭外调解等多元化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多类庭外调解平台,积极推动解决困境企业在暂时性债务危机中面临的债务与经营等相关重点问题。由法院、工商联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作用,为困境企业提供低成本、多样化、集约式纠纷解决方式和专业指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

  32.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用。按照《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针对金融债权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债委会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重整及和解企业,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各区政府)

  33.加强劳动用工保障。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主动配合依法保护职工权益。人民法院引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尽职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积极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引导破产企业职工求职就业;登记失业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可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七、多渠道支持企业重整

  34.强化管理人协会服务功能。加强企业破产管理人与投资人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持管理人协会完善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功能,积极吸纳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行业重点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为破产企业重整提供“一站式”专业化融资服务。发挥破产预防和审前辅导专业委员会作用,推动破产企业预重整及资产处置项目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35.创新推广重整投资人招募模式。探索并总结“假马竞价”、“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等竞拍方式在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中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创新模式,吸引更多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债务人重整价值最大化,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

  36.发挥多元资产处置交易平台作用。支持北京产权交易所搭建破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发挥产权市场流转和融资功能,为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提供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他综合配套服务。通过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高破产企业财产和营运价值。利用各类专业司法拍卖平台价格发现和价值实现功能,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交易服务体系,提高破产资产处置和企业重整效率。(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国资委)

  37.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金融救助功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运用多样化金融工具为重整企业提供服务,推动企业不良资产盘活。支持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依规为具有市场价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和解。(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各区政府)

  八、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38.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本市破产援助资金审批方式,借助法院“智汇云”线上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通过线上进行流转和审批,提升资金拨付效率。研究完善破产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9.便利管理人管理银行账户。管理人办理查询账户信息、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解封账户及破产企业征信等相关业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文件;办理解封账户业务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金融机构应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时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40.提高管理人专业化能力。支持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推动管理人勤勉履职。强化管理人任职资格管理,在最低工作年限、专业培训、执业资格等方面强化管理人任职资格,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方式。研究出台管理人动态分级管理办法,建立分级评价、动态调整和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化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九、强化组织保障

  41.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府院日常沟通机制,定期沟通对接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完善市区两级协调调度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破产办理中的难点堵点。建立通报和报告制度,对改革任务进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相关情况,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重要事项及时向协调机制进行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2.推进政策细化落实。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对已有政策进行梳理,研究分析落地情况和政策效能,推动破产制度改革重点任务事项细化落实。完善市区两级工作体系,健全督查评估机制。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典型案例,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对标办理破产国际先进规则,深化关键问题研究,定期转化成工作任务,滚动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3.加强宣传培训。对标先进国际规则,由人民法院与市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破产办理相关培训,提升国际化管理水平。各区、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破产制度改革举措,开展政策宣传、典型案例解读,提高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保护功能的知晓度。加强窗口工作人员政策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附件2:

《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化破产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体系,提升本市破产公共服务水平和破产事务办理质效,为企业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打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按照本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在对国家及本市破产制度相关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充分总结借鉴各部门经验做法,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为出发点,着眼于解决破产办理政策“最后一公里”问题,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办理破产实际,组织起草了《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43条务实性政策措施。

  经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税务局等市级部门、各区政府、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代表、我委相关处室、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九章43条。第一章至第八章为破产制度各领域工作内容,第九章为组织保障。

  第一章 完善财产处置机制。明确了破产财产带封处置程序、国有划拨土地转移流程、无法办理规划核验和竣工验收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权限、企业股权变更、机动车处置、违法车辆记分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 构建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了信用修复“一口申报”机制,明确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金融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三章 优化涉税服务。明确了提高债权申报效率、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保障发票供应、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 健全注销登记制度。提出了便利企业简易注销、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完善除名机制、推进注销登记确认制改革等内容。

  第五章 构建信息查询服务体系。提出了提供“一区一窗一网”快捷查询服务、拓展分领域信息查询服务、提供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一窗办理”服务等内容。

  第六章 强化企业救助和风险化解。明确了建立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庭外调解平台、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加强劳动用工保障等内容。

  第七章 支持企业重整。提出了强化管理人协会服务功能、创新重整投资人选定模式、发挥资产处置交易平台作用、发挥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金融救助功能等内容。

  第八章 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明确了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便利管理人管理银行账户、提高管理人专业化能力等内容。

  第九章 强化组织保障。提出了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推进政策细化落实、加强宣传培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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