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3]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1
摘要: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先行先试样板区建设,不断发挥样板区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支持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地)申创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23]15号         2023-12-11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历次全会安排部署,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普惠金融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到雪中送炭、服务民生。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方向,自觉担当惠民利民的责任和使命,让兼具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走进寻常百姓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获得感。

  ——坚持政策引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基础设施和基层治理,推进普惠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金融规律,积极稳妥探索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深化改革,破除机制障碍,强化科技赋能。加强省际间交流合作和学习借鉴,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着力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初步建成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银行业持续巩固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保险服务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数字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质效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明显提高,信贷产品体系更加丰富,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基本构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高,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能力不断增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持续加大,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选择适配金融产品的能力和风险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更加有效,中小金融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和化解处置机制不断完善。数字平台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防控,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力遏制。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健全。全省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年均增长5%;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占比每年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涉农贷款余额力争2023年末达到1万亿元,2027年末超过1.2万亿元。

  二、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

  (四)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1.加力提升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量。推动构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服务结构不断优化,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持续提升,保险保障渠道逐步拓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惠及更多有信贷需求的小微民营企业。

  2.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金融机构围绕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构建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韧性。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我省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重点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灵活匹配产品服务。围绕省千企技改重点项目,加强金融赋能,推动我省制造业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3.强化对流通、外贸等领域小微企业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小微企业支持,优化“白名单”管理,主动对接跟进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鼓励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银保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通过保费补贴方式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

  1.保持脱贫地区金融服务力度不减。认真执行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等要求,努力实现应贷尽贷。加大对13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信贷投放和保险保障,力争实现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量稳中有增。

  2.全力保障粮食生产各个环节的金融支持。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围绕省千万吨粮食增产计划,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科技、农机装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支持,紧盯春耕备播、秋粮收购关键期,主动对接粮食产购销等环节资金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种业振兴、黑土地保护等专项措施。发挥银企信息双向推送机制作用,以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张清单”为基础,扎实开展好常态化融资对接。

  3.大力支持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围绕省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加大对玉米、大豆、水稻、乳品、肉类5大重点产业和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鲜食玉米、预制菜和鹅7个特色产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区域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强化乡村金融创新,积极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成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

  4.持续优化乡村金融供给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完善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与农业大数据、融资服务平台深化合作,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和保险保障持续增长,推动构建层次分明、服务特色、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涉农金融服务体系。深入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大力支持富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充分运用“智慧乡村”等线上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对农户、返乡入乡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的金融需求。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乡村振兴金融综合服务站,实现信贷、宣教等多个功能和省内行政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

  1.支持重点群体创业。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升贷款便利度。积极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提供信贷支持。指导银行机构进一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优化办理流程,扩大政策覆盖面,确保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地。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优化贷款审核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计划”,通过担保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引导作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推动妇女创业贷款扩面增量,向妇女宣传创业贷款政策,支持妇女创业。

  2.优化完善适老、友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加大个人养老金政策宣传,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针对老年或行动不便者,积极推广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线上办理,优化征信查询人工服务,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专项兑付提醒,组织银行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或提供上门服务,推进适老支付服务提质扩面。持续提升无障碍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水平,指导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开展对客系统生僻字处理改造。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残联、团省委、省妇联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

  1.进一步加大绿色信贷投入。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更加高效的信贷服务。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全国性银行机构及符合使用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以小微企业及项目为重点,主动辅导企业并提供贷款支持。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交易部门对接合作,探索开发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绿色项目收费权等环境权益的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支持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绿色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8个百分点以上。

  2.增强绿色金融发展动力。支持有条件的银行机构研究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立绿色产业专家团队,强化信贷部门绿色企业营销能力,提升风控部门绿色信贷风险识别水平。鼓励银行机构依托全省生态资源,为绿色产业企业创新特色产品,在还款计划、信贷流程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事绿色低碳行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机构加快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推广,创新林下经济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定机制,完善“龙江绿金云”平台管理,持续做好入库企业和项目动态调整和更新,畅通信贷投放渠道。丰富绿色保险服务体系,探索“碳汇+保险”服务低碳经济创新模式,细化确定业务模式及承保流程。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八)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良性竞争

  1.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推动银行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列入经营战略及年度发展目标,单列小微企业信贷增长计划和首贷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基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高绩效考核占比等方面作出长期性、制度性安排。推动银行机构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2.发挥各类银行自身资源技术优势。引导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进一步向上争取政策,下沉服务重心,完善分支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小微、“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实现省内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总行系统内平均增速。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坚守服务地方定位,加大支农支小力度,与改革化险、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探索构建有效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健全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发挥低成本资金优势,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稳妥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

  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对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2.发挥其他金融组织作用。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优势,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强化行业引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商业保理公司专注主业,引导典当行回归民品业务,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的作用。加强检查巡查,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十)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

  1.持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高全省粮食作物保险承保覆盖率,全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达到80%。拓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承保面积,提升承保覆盖率。继续推动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通过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2.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指导保险机构主动对接全省高端肉牛“百千工程”、奶业振兴计划、冷水渔业振兴行动、鹅产业振兴行动计划,积极拓展畜牧业保险。推动保险机构探索发展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

  3.优化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督导保险机构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提升农险服务质效。指导建立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合理制定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质效,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林草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

  扩大普惠人群覆盖面。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县域地区覆盖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

  1.鼓励产品开发。指导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加大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业务推动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规范发展职业年金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2.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机构。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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