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 川医保规〔2024〕10号 2024-12-16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切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省本级和各市(州)继续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定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定点协议中,加强协议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相关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生育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服务,平稳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和生育保险经办移交工作。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依托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通过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生育医疗费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支付。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持续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稳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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