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珠府〔2024〕18号 2024-03-07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与国家和省政策规范对接,决定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珠府〔2020〕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缴费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1200元、1440元和18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与国家和省政策规范对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0年12月,我市修订实施《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切实强化养老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办法》修订以来,依托全民参保计划,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逐年加大财政投入,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统筹层次也将逐步提高,我市部分政策需按规定与国家和省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出台《通知》,对城乡居保的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关于统一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1200元、1440元和18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原《办法》规定参保人可以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和150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原缴费档次保持不变。 (二)关于延续缴费和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原《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将一次性缴费条件修改为延续缴费五年后允许一次性缴费,与省政策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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