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的规定,原享受15%税率的纳税人可以在5年之内过渡到25%的税率,同时优惠期可以享受至期满,但有一问题不清楚,请予以解答:比如一家实行2免3减半的企业目前(2007年)正在减半期的第一年,按原税法执行7.5%的税率(即15%的一半),请问在2008年该企业是继续执行7.5%的税率还是执行9%(即18%的一半)的税率?优惠期结束后(2010年)执行何税率? 比如一家实行2免3减半的企业目前(2007年)正在减半期的第一年,按原税法执行7.5%的税率(即15%的一半),请问在2008年该企业是继续执行7.5%的税率还是执行9%(即18%的一半)的税率?优惠期结束后(2010年)执行何税率?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属于正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在2008年应按18%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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