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否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都可以抵扣,而不仅限于以前文件中规定的“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的运输费用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移库、外购一些非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运费,是否可以抵扣?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如何理解? 关于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用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等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 (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准予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从 1998年7月1日起改为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00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将运输费用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仅限于“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东北老工业基地另有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移库、外购非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如果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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