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之间发生兼并导致的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对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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