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会同亚洲某学会举办专门的保健会议,公司负责前期的会议筹划,发生的筹划费将在公司账上反映,该学会从国外汇入会务费到该公司账户上。该公司筹划会议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收到的会务费是否需要纳税?有无此方面的减免税政策规定?该公司能否申请减免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该公司收到的这笔会务费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筹划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以冲减营业额。由于该公司的这笔收入不符合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减免税规定,因此不能申请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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