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8]93号 1998-10-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人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后企业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预[1998]92号)的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我省11户)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所得税)不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入省级国库。 二、11户煤炭企业下放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明确如下:
三、涉及下放煤炭企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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