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怎样缴纳个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用5年的界定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认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出售商业用房不得享受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的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因此,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您就不能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比如您的住房是在A省,您的配偶住房在B直辖市,您就可以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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