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28号 1998-02-20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严格遵照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我市的股份制企业派发的股息、红利应一律按照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股份制企业9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股息、红利扣除10%的利率后,余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息(即红股)应以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凡只送、赠红股,不派发现金的,应在向股东送、赠红股的同时,派发不低于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现金,并由股份制企业在送、赠红股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股份制企业应于分配方案确定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附送股息、红利的资金来源说明,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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