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进[2000]1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9
摘要: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172号              2000-03-0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转发给你们。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合作司: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扩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组织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本《目录》将适时调整。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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