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 〔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 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量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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